钟明明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钟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3004

案情简介:

2016326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睡觉时感觉身体不适,怀疑系同住在寻乌县丹溪乡敬老院的被害人赖某1“下阴”(农村迷信说法,指下诅咒,把活着的人拉下阴间),便产生杀害被害人赖某1的念头。随后,被告人赖某某持一把菜刀在敬老院找被害人赖某1,在敬老院食堂找到被害人赖某1,欲砍被害人,被做饭师傅钟某发现后抱住赖某某,赖某1乘机冲出食堂。此时,赖某某挣脱钟某,追出食堂,数名敬老院老人劝其不要杀人,其不听劝阻,在敬老院水泥坪上追上被害人赖某1,右手持菜刀朝被害人赖某1的颈部右侧砍了一刀,被害人被砍后手捂伤口,大喊救命,往山上跑,被告人赖某某继续追砍赖某1,追到敬老院门口后返回。后大家发现被害人赖某1倒在敬老院东侧100米远的赖信辉果山上。医生赶到现场后确定被害人赖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赖某某于当日在敬老院等待公安民警,后被传唤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赖某1系被锐器致颈项部创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赖某某案发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评析:

本案赖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依法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范围内判处刑罚,但钟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积极与被告人沟通,多次会见被告人,庭审中通过发问、质证等程序提出被告人量刑减轻情节,最后得到法官认可,于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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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钟明明
  • 执业律所: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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